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GB
8978-1988 代替 GB 54-73(廢水部分)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10-04實施
1998-01-01實施
前言
本標準是對GB8978-8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修訂。
修訂的主要內容是:提出年限制標準,用年限制代替原標準以現有企業和新擴改企業分類。以本標準實施之日為界限劃分為兩個時間段。1997年12月31日前建設的單位,執行第一時間段規定的標準值;1998年1月1日起建設的單位,執行第二時間段規定的標準值。
在標準適用范圍上明確綜合排放標準與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工業、船舶、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合成氨工業、鋼鐵工業、航天推進劑使用、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所排放的污水執行相應的國家行業標準,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單位一律執行本標準。除上述12個行業外,已頒布的下列17個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均納入本次修訂內容。
本標準與原標準相比,第一時間段的標準值基本維持原標準的新擴改水平,為控制納入本次修訂的17個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它有毒有害污染物,增加控制項目10項;第二時間段,比原標準增加控制項目40項,COD、BOD5等項目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適當從嚴。
本標準從生效之日,代替GB
8978-88,同時代替以下標準:
GBJ48-83
GB3545-83
GB3546-83
GB3547-83
GB3548-83
GB3549-83
GB3550-83
GB3551-83
GB3553-83
GB4280-84
GB4281-84
GB4282-84
GB4283-84
GB4912-85
GB4913-85
GB4916-85
GB5469-85 |
醫院污水排放標準(試行)
菜制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甘蔗制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合成脂肪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合成洗滌劑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制革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石油開發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電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鉻鹽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黃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輕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重有色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瀝青工業污染物的排放標準
鐵路貨車洗刷廢水排放標準 |
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都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首次發布1973年,1988年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69種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
1.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工業執行《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92》、船舶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52-83》,船舶工業執行《船舶工業物排放標準GB4286-84》,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執行《海洋石油開發工業含油污水排放標準GB4914-85》,紡織染整工業執行《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92》,肉類加工工業執行《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7-92》,合成氨工業執行《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8-92》,鋼鐵工業執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456-92》,航天推進劑使用執行《航天推進劑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374-93》,兵器工業執行《兵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業執行《磷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0-95》,燒堿、聚氯乙烯工業執行《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執行本標準。
1.3
本標準頒布后,新增加國家待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行業,其適用范圍執行相應的國家水污染物行業標準,不再執行本標準。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7-82 海水水質標準
GB3838-8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8703-88 輻射防護規定
3 定義
3.1 污水:指在生產與生活活動中排放的水的總稱
3.2
排水量: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用于工藝生產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廠區鍋爐、電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單位:指本標準適用范圍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單位。
3.4 其他排污單位:指在某一控制項目中,除所列行業外的一切排污單位。
4 技術內容
4.1 標準分級:
4.1.1
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放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
4.1.2
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準。
4.1.3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準。
4.1.4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1.1和4.1.2的規定。
4.1.5
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4.2 標準值
4.2.1 本標準將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質及控制方式分為二類。
4.2.1.1
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采礦行業的尾礦壩出水口不得視為車間排放口)。
4.2.1.2
第二類污染物,在排污單位排放口采樣,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必須達到本標準要求。
4.2.2
本標準按年限規定了第一類污染物和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部分行業最高允許排水量,分別為:
4.2.2.1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2、表3的規定。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須同時執行表1、表4、表5的規定。
4.2.2.3
建設(包括改、擴建)單位的建設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準日期為準劃分。
4.3 其他規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污水,且每種污水的排放標準又不同時,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標準按附錄A計算。
4.3.2 工業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負荷量按附錄B計算。
4.3.3 污染物最高允許年排放總量按附錄C計算。
4.3.4
對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準外,還須符合GB8703-88《輻射防護規定》。
5 監測
采樣點應按4.2.1.1及4.2.1.2第一、二類污染物排放口的規定設置,在排放口必須設置排放口標志、污水水量計量裝置和污水比例采樣裝置。
5.1 采樣點
5.2
采樣頻率 工業污水按生產周期確定監測頻率。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每2h采樣一次;生產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樣一次。其他污水采樣:24h不少于2次。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
5.3 排水量 以最高允許排水量或最低允許水重復利用率來控制,均以月均值計。
5.4 統計 企業的原材料使用量、產品產量等,以法定月報表或年報為準。
5.5 測定方法 本標準采用的測定方法見表6
6標準實施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執行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能保證達到水環境功能要求時,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表1 第一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mg/L
序號 |
污染物 |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
1 |
總汞 |
0.05 |
2 |
烷基汞 |
不得檢出 |
3 |
總鎘 |
0.1 |
4 |
總鉻 |
1.5 |
5 |
六價鉻 |
0.5 |
6 |
總砷 |
0.5 |
7 |
總鉛 |
1.0 |
8 |
總鎳 |
1.0 |
9 |
苯并(a)芘 |
0.00003 |
10 |
總鈹 |
0.005 |
11 |
總銀 |
0.5 |
12 |
總σ放射性 |
1Bq/L |
13 |
總β放射性 |
10Bq/L |
表2 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的單位) 單位: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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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排污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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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料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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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排污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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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礦、選礦、選煤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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脈金選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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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遠地區砂金選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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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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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排污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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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蔗制糖、 麻脫膠、濕法纖維板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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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纖漿粕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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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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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排污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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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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