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ammonia industry
GB 13458-92
代替GB8978-88
合成氨工業部分
國家環境保護局1992-05-18批準
1992-07-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促進合成氨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按照生產工藝和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合成氨工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噸產品最高允許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1.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合成氨工業(包括尿素、硝酸銨、碳酸氫銨等氮肥產品)企業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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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標準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7474
水質 銅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睡分光光度法
GB 7478
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質 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
GB 7487
水質 氰化物的測定 第二部分:氰化物的測定
GB 7490
水質 揮發酚的測定 蒸餾后用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1891
水質
凱氏氮的測定
GB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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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
3.1
煤頭廢水
指以煤(包括焦炭)為原料合成氨及生產其他氮肥所排放的廢水。
3.2
油頭廢水
指以油(包括重油、輕油、原油、渣油等)為原料全成氨及生產其他氮肥所排放的廢水。
3.3
氣頭廢水
指以氣(包括天然氣、油田氣、焦爐氣、煉廠氣等)為原料合成氨及生產其他氮肥所排放的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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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內容
4.1
企業類別
合成氨廠按生產規模分為:
a. 大型廠,年產量≥30萬噸氨;
b. 中型廠,年產量≥4.5萬噸氨;
c. 小型廠,年產量<4.5萬噸氨。
4.2
標準分級
按排入水域的類別劃分標準級別。
4.2.1 排入GB3838中Ⅲ類水域(水體保護區除外),GB3097中二類海域的廢水,執行一級標準。
4.2.2 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GB3097中三類海域的廢水,執行二級標準。
4.2.3
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下水道的廢水,執行三級標準。
4.2.4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下水道的廢水,必須根據下水道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2.1和4.2.2的規定。
4.2.5 GB3838中Ⅰ、Ⅱ類水和Ⅲ類水域中的水體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擴建、改建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標準值
本標準按照不同年限分別規定了合成氨工業噸產品最高允許排水量、排污量、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4.3.1 1989年1月1前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合成氨企業按表1執行。
4.3.2 1989的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之間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合成氨企業按表2執行。
4.3.3 1997年1月1日起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合成氨企業按表3執行。
4.4
其他規定
4.4.1
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單位產品污染物排放量按日均值計算,排水量按月均值計算。
4.4.2 表1中,以褐煤為原料加壓氣化制氣工藝,揮發酚一、二、三級標準值分別放寬到0.50mg/l、1.00mg/L、3.00mg/L,其噸氨排放量限值按所屬規模排水量換算。
4.4.3 表2中,以褐煤為原料加壓氣化制氣工藝,揮發酚一、二、三級標準值分別放寬到0.30mg/l、0.50mg/L、3.00mg/L,其噸氨排放量限值按所屬規模排水量換算。
4.4.4 表3中,以褐煤為原料加壓氣化制氣工藝,揮發酚一、二、三級標準值分別放寬到0.30mg/l、0.50mg/L、3.00mg/L,其噸氨排放量限值按所屬規模排水量換算。
4.4.5 表1、表2和表3中,以油為原料制氣工藝,在造氣車間(或工段)或處理裝置出口,其排放炭黑的參考指標值為:一級30mg/l、二級50mg/L、三級80mg/L。
5
監測
5.1
采樣點
采樣點應在企業的廢水排放口,排放口應設置廢水水量計量裝置和永久性標志。
5.2
采樣頻率
按生產周期確定采樣頻率,監督監測4h采樣一次。
5.3
排水量
排水量只計生產直接排水。
5.4
產量的統計
企業的產品產量、原材料使用量等,以法定月報表或年報表為準。
5.5
測定方法
本標準采用的測定方法見表4。
表4
序號 |
項目 |
方法 |
方法來源 |
1 |
pH 值 |
玻璃電極法 |
GB 6920 |
2 |
懸浮物 |
重量法 |
GB 11901 |
3 |
石油類 |
紅外光度法 |
GB/T 16488 |
4 |
揮發酚 |
蒸餾后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
GB 7490 |
5 |
硫化物 |
亞甲基藍比色法 |
GB/T 16489 |
6 |
氰化物 |
蒸餾后異煙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
GB 7487 |
7 |
化學需氧量( CODcr) |
重鉻酸鹽法 |
GB 11914 |
8 |
氨氮 |
蒸餾和滴定法
納氏試劑比色法 |
GB748
GB7479 |
9 |
有機氮① |
凱氏法
蒸餾和滴定法 |
GB 11891
GB7478 |
10 |
銅 |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GB 7474
GB
7475 |
①
采用凱氏氮與氨氮之差。
6標準的實施監督
本標準為由各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化工部上;ぱ芯吭、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標準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有顯、賴錦梅、馮波、鄧福山。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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